購買預售屋交屋時若面臨銀行貸款額度不足或撥款延誤,常有買方遭建商追討違約金的爭議。法律專家建議,購屋族在簽署預售屋買賣契約時,可善用「個別磋商條款」為自己設立退路,以防範銀行申貸風險。
預售屋交屋遇房貸緊縮 僅憑口頭承諾風險高
預售屋從開工到完工交屋往往需要數年時間,期間若遇到金融政策變動或銀行放款水位緊縮,承購戶在正式辦理房貸時,實際獲批的貸款金額可能遠低於當初預期。許多民眾在購屋時僅憑業務人員或銀行專員口頭表示貸款額度沒問題便安心簽約,但若沒有白紙黑字的契約保障,一旦申貸額度不足,便容易面臨資金缺口。
雖然內政部訂定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針對核貸金額與預定金額產生差距時訂有處理機制,但專家提醒,購屋人在簽約前仍須逐條審閱合約細節,切勿輕信非法律效力的口頭承諾,才能避免日後交屋時被判定違約。
簽約善用個別磋商條款 爭取無條件解約或展延
為了獲得更完善的保障,買方可在簽約階段與建商協議加入「個別磋商條款」。例如雙方明確約定:若銀行實際核貸成數未達房價八成或雙方約定金額,買方得無條件解除契約,建商應退還已付價款;或者約定若因政策變更、銀行房貸額度控管等不可歸責於買方的因素導致撥款延誤,買方得申請展延付款期限,以免被建商認定為逾期付款。
不過,法律專家強調,個別磋商必須建立在買賣雙方達成共識的基礎上。如果買方在當初簽約時未額外加註這些條款,當數年後遇到銀行拒貸或延遲撥款時,無法單方面要求建商補簽或修正合約,除非建商願意重新協商。
違約遭索賠怎麼辦?法院可依民法請求酌減
若已經遇到貸款不順且未加註磋商條款,導致建商主張逾期付款並要求支付違約金,甚至準備步入訴訟程序,買方也無需過度恐慌。合約上載明的違約金金額並不一定代表最終必須全額賠償。
依據《民法》第252條規定,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法院得依個案情節予以酌減。在司法實務中,若法官認定買方並非惡意不履行合約,而是受到整體金融環境變化或政策調整等外在因素影響,確實有可能裁定調降違約金金額。
對住的影響
對於準備購買預售屋的首購族與換屋族來說,當前房市環境下,申貸不確定性顯著增加。簽約前除了確保自身財務狀況穩健之外,應主動向建商提出增加個別磋商條款的要求,將申貸不足的解約機制及延期撥款條件明確化。民眾可至內政部地政司網站下載「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進行對照,檢視建商提供的契約是否符合規範。若已不幸陷入違約爭議,應儘速尋求各地消保官協助或進行法律諮詢,確認違約金是否有過高調整空間。
房產名詞解釋
- 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Standard Form Contract for Pre-sale Home Sales):由內政部公告之法定契約範本,規範預售屋交易中建商與買方的權利義務,並明定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防止企業經營者以不公平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
- 個別磋商條款(Individually Negotiated Terms):指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在定型化契約之外,就特定交易條件(如放款成數不足之處置機制)進行個別討論並達成一致所增訂的契約條款,其效力優於一般預設之定型化條款。
- 銀行信用管制與水位控管(Credit Control and Loan Capacity Limit):指中央銀行或金融主管機關為防範不動產市場過熱或金融風險,對銀行辦理不動產貸款施加的成數限制,或銀行依《銀行法》第72條之2等規定限制不動產放款總額比例,進而影響購屋者的核貸進度與成數。
常見問題
購買預售屋時,如果銀行房貸額度批不下來怎麼辦?
若簽約時有加註「個別磋商條款」,可依約主張無條件解約或展延付款期限;若無加註,則需與建商協商或透過消保爭議管道處理。
預售屋簽約後可以要求建商補加「個別磋商條款」嗎?
不能單方面要求補加,個別磋商需建立在買賣雙方合意基礎上,若建商不同意變更合約則無法追加。
若因貸款延誤被建商追討違約金,違約金一定得全額支付嗎?
不一定。依據《民法》第252條,若約定違約金過高且買方非惡意違約,法院可依個案實際情況裁定酌減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