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在辦理房屋買賣、贈與或透過法院判決取得產權時,須特別注意契稅的申報期限與起算時間點。若未於規定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完成申報,將面臨額外加徵怠報金的處罰。
契稅申報起算點大不同 依移轉原因確認期限
辦理不動產移轉時,契稅的申報起算日會根據取得房屋的原因而有所差異。常見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等一般交易案件,依法應在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完成申報。然而,若是透過法律途徑或特定管道取得房產,則須以相關證明文件的核發或確定日期為基準。
具體而言,因不動產糾紛經由法院判決取得房屋者,是以法院判決確定日作為申報起算點;如果是經由法院調解或和解取得,則自法院核定之調解書或和解筆錄核發日起算。此外,若向政府機關標購公產,應自機關核發產權移轉證明書之日起算;經由法院拍賣取得者,則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 30 日內進行申報。
算錯日期恐多繳錢 怠報金計算規則與案例
許多民眾常因不熟悉稅務規定而誤算申報期限。依據現行法規,逾期申報契稅者,每超過 3 日就會被加徵應納稅額 1% 的怠報金,最高加徵至應納稅額相等金額,但設有上限新臺幣 15,000 元。
以實際案例來看,竹科一名林先生因購屋爭議經法院判決取得房屋所有權,該案於民國 115 年 7 月 23 日判決確定,依法應於 115 年 8 月 21 日前向稅務機關申報契稅。但林先生誤以為期限是從收到判決書次日開始計算,直到 115 年 8 月 25 日才前往辦理,導致逾期 4 日。最終除了原本應負擔的 10 萬元契稅之外,還需額外繳納 1,000 元怠報金。
對住的影響
對於正在買房、換屋或透過拍賣與訴訟取得房屋的民眾來說,了解契稅申報時間能有效避免預算外的開支。許多人習慣將房屋移轉手續交由地政士處理,但若屬於自行透過法院調解、判決或法院拍賣等特殊管道取得房屋的個案,民眾往往需要自行掌控時程。
民眾在收到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法拍權利移轉證明書或調解筆錄時,應第一時間確認文件上的發給或確定日期,並直接以該日期算起 30 日內完成申報。若對起算日有疑問,可先行至各縣市地方稅務局網站查詢相關申報須知,或透過市民服務專線諮詢,以免因相差數日而多支出數千元的怠報金。
房產名詞解釋
契稅(Deed Tax):當不動產發生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時,取得權利人依法須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務稽徵機關申報並繳納的稅金。契稅的計算通常以房屋標準價格為基礎乘以適用稅率。
怠報金(Late Filing Penalty):屬於稅捐稽徵法上的行政處罰。當納稅義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應繳納之稅捐時,稽徵機關會依據法規定額或按逾期天數比例加徵處罰金額,用以督促納稅人依時完成申報義務。
常見問題
房屋買賣的契稅申報期限是多久?
一般房屋買賣或贈與應在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契稅。
如果透過法院判決取得房屋,契稅申報期限從哪一天開始算?
經法院判決取得房屋者,應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算 30 日內辦理申報,而非收到判決書的日期。
契稅逾期申報會被罰多少錢?
逾期申報者每超過 3 日,會加徵應納契稅金額 1% 的怠報金,最高不超過新臺幣 15,000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