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契約書(通用版)1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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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賃標的物一覽表:
二、受理申請:
三、租賃期間:累計租期最多不得超過9年。(依承租方需求訂之)
四、租金:需高於本公告第一條租賃標的一覽表中之底價。(惟於租賃期間每屆滿3年時,每月租金調高3%。)
四、免租裝潢期:1個月。(現況點交予承租方)。
五、履約保證金:2個月租金。
六、意向書簽約保證金:1個月租金。
雙方簽訂正式的租賃契約後,簽約保證金轉為保證金。承租方因其他原因放棄承租,向本中心提出書面 申請,經本中心書面同意後,承租方應給付簽約保證金作為違約金予本中心。
七、租金支付:
八、租約須辦理公證:費用由承租方負擔。
九、預約參觀:有意願者以電話聯繫預約參觀。
十、修繕責任:按現狀辦理出租,租賃期間除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發生之損壞(如結構問題或漏水)由本中心修繕外,其餘日常使用損壞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賠償。
十一、提前終止合約:
十二、房屋之返還:承租方點交返還租賃標的物時,除本中心認可留置之部份外,其他部分承租方均應負責回復原狀。
十三、車位:如有汽、機車停車位需求,應另向停車場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使用及繳費等事宜。
十四、其他:
(本中心保有審核權。)
歡迎洽詢,服務電話:03-3331481 轉303 陳小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