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5月4日府都住服字第112010037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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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住宅法」第4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7條及第1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市社會住宅規定承租人租期以3年為1期,得申請續約1次,租期合計不得超過6年,但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得酌予延長,爱本府續針對前述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公告續租原則。
二、社會住宅續租延長原則:
(一)承租人於租賃期滿時,家庭成員符合出租辦法第5條所定資格,且於承租期間無違規紀錄或無積欠租金,得申請續約1次、合計租期最長不得超過6年。
(二)承租人於租賃期滿時,家庭成員另具有住宅法第4條第2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條件者,得申請續約3次,合計租期最長不得超過12年。
(三)承租人於續約時,依當年度公告標準重新審查承租人資格及核定租金。
(四)承租人屆期未申請續約或申請未獲准者,其租賃關係於租賃期限屆滿時消滅。
(五)承租人不得於續租時要求更換房型,但因生育、結婚、經法院裁判確定致最低居住水準不符規定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經出租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本原則自112年6月1日起實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