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5月4日府都住服字第1120100375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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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市社會住宅規定申請人現為本國國民,為照顧遇有離婚且扶養未成年子女之新住民家庭安居本市發展就學就業,放寬新住民得為申請人。
二、新住民申請資格:
(一)新住民:於本國取得合法居留權之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者,並育有本國國籍且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子女。
(二)新住民申請人須年滿18歲,在本市設有居留地址、或在本市有就學、就業之具體事實者。
(三)新住民申請人家庭成員相關規定,同出租辦法第5條原列家庭成員規定。
(四)新住民申請人之戶籍資料,以家庭成員戶籍謄本認定。
(五)依據住宅法第4條第2項第13款規定,認定新住民屬社會弱勢者。
三、本公告資格自112年6月1日起實施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