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_不動產商業服務設施及其他建築物出租規章

社宅資訊

110.09.14 本中心110年度第1次董事會議通過

 

 

第 1 條

為增進本市社會住宅空間效益,招引相關商業設施,以提升住戶生活機能居住品質,特依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不動產管理使用收益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規定訂定本規章。

第 2 條

出租方式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公告由不特定廠商投標。
二、為社區提供基本生活機能所需服務者,經公告得採最高價標或最有利標,由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一家廠商議價。
三、非營利組織、公益團體、有益於社區經營或配合國家重大政策及相關計畫者,得不經公告方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第 3 條 租金底價採下列方式之一訂定:
一、前條第一款底價得由本中心依出租標的之坐落地段、面積、使用情形、其他必要之保養維護及保險費用,並參照附近同類型出租標的租金訂定之。
二、前條第一款經公告六個月內未能決標,得減少原訂標租年租金底價一成辦理重新公告標租。但減價以二次為限。
三、前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租金底價得依政策目的、使用性質,按租金行情酌予調整。
第 4 條 租期應依出租性質訂定合理期限,期滿得申請續訂租約,並於三個月前書面通知,總租期最多以九年為限。
第 5 條 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決標,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最高價標:應訂底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高於底價之最高標為得標廠商。
二、最有利標: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若訂有底價者,應高於底價。
第 6 條 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決標,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之最高標價低於底價時,得洽請該最高標廠商加價一次;加價結果仍低於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加價格,比價次數不得超過三次。
前項辦理結果,最高標價仍低於底價,且不得低於底價百分之十,本中心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報經執行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決標。
第 7 條 採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出租,應公告於本中心之資訊網站,其公告事項如下:
一、法令依據。
二、開標日期及地點。
三、出租標的物之坐落地點、類型、樓層、面積。
四、租賃契約書。
五、投標須知。
六、標租之底價(年租金額)、履約保證金計算方式及押標金金額。
七、投標無效規定。
八、標的物點交事項。
九、使用限制(視個案依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使用或特定用途使用)。
十、其他應公告事項。
前項公告事項,得視實際情形酌予增減,公告至少十五日,公告內容修正至少七日。
第 8 條 租賃契約內容依個案性質及實際需要訂定之。
第 9 條 本中心因業務需要,得採委託或合作方式,洽政府機關(構)或非政府組織辦理出租作業。
第 10 條 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廠商,得由本中心以徵選方式辦理。
第 11 條 本中心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租賃標的物之使用情形。
第 12 條 本規章未規定事項,悉依照本中心採購作業辦法、政府採購法及其他相關法規辦理。
第 13 條 本規章經董事會通過實施,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