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9.14 本中心110年度第1次董事會議通過
第 1 條 |
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執行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配合監督機關住宅政策辦理社會住宅相關事務,依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
本中心受託管理住宅服務項目如下: |
第 3 條 | 委託對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中央機關(構)。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自行興辦社會住宅之民間機構及非營利組織或其他經監督機關公告之法人或團體。 |
第 4 條 | 依本辦法第二條辦理項目,委託期限以委託契約為主,但不得少於三年。 |
第 5 條 | 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檢具委託意願書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二、本中心受理委託申請案件後,應就其所提出之文件予以審核,符合資格者,得會同申請人進行屋況確認,並提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辦理。 |
第 6 條 | 本中心應與委託申請人簽訂委託契約。本中心與委託申請人之權利義務由雙方協議為之。 |
第 7 條 | 本中心受託管理出租住宅及社會住宅收費視個案情形與本中心協議為之。 |
第 8 條 | 本辦法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