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9.14 本中心110年度第1次董監事會議通過
112.05.02 本中心112年度第2次董監事會議修正
113.07.17 本中心113年度第3次董事會議修正
第 1 條
|
本章程依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設置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
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行政法人,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市長聘任之。
本中心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市長聘任之。
|
第 3條 |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政府機關出任之董事、監事應依其職務任免,不受續聘次數之限制。 |
第 4 條 |
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成員中提請市長聘任之。
董事長對內綜理本中心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本中心;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之董事代行職權,不能指定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行職權。
|
第 5 條 |
董事長、董事、監事之資格、遴聘、解聘與補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本自治條例及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之規定。 |
第 6 條 |
董事會職掌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審議事項如下:
(一) 本中心營運管理社會住宅及其他相關業務。
(二) 本中心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
(三) 本中心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於不牴觸相關法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
二、 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事項如下:
(一) 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
(二) 年度業務及營運計畫之審議。
(三) 績效目標及年度執行成果、年度預算、決算報告之審議。
(四) 規章之審議。
(五) 本自治條例所定應經董事會決議事項之審議。
(六) 執行長之任免。
(七) 有關本中心重大事項之審議。
(八) 經費之籌募。
(九) 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本自治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長之聘任與解聘。
四、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年度業務、營運計畫及其預算之審議。
五、本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審議。
六、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績效評鑑原則第八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績效評鑑自評報告之審議。
七、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第五條規定命其迴避之審議。
八、第十七條規定組織職掌或架構變更之審議。
九、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
|
第 7 條 |
監事會職掌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如下:
(一) 營運、業務及財務狀況之監督。
(二) 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
(三) 決算報告之審核。
(四) 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二、本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之審議。
三、本自治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提撥解繳金計算及作業程序。
四、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董事監事利益迴避準則第五條規定命其迴避之審議。
五、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
|
第 8 條 |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
第 9 條 |
本中心置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由執行長任免後,提請董事會備查。
副執行長輔佐執行長,襄理本中心業務。
|
第 10 條 |
本中心稽核業務人員隸屬監事,直接向監事會報告;有關稽核制度另定之。 |
第 11 條 |
本中心設綜合規劃組、營運管理組、行政組。
各組置組長一人,綜理各組業務,必要時得置副組長一人至二人,佐理組長。
|
第 12 條 |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辦理發展目標及計畫、年度業務、營運計畫及績效評鑑自評報告。
二、教育訓練規劃及執行。
三、產官學合作推廣。
四、本中心與民意機關、新聞媒體間聯繫及服務業務。
五、新聞資料蒐集整理。
六、網站建置。
七、其他與不動產及都市更新相關之業務。
八、其他交辦事項。
|
第 13 條 |
營運管理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社會住宅受理申請及承租資格審查。
二、租約簽訂及執行。
三、租金及管理費收繳、催繳。
四、租約紛爭解決。
五、社會住宅民眾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
六、制定社宅管理策略、辦理各基地物業管理採購。
七、確保社會住宅物管廠商服務品質。
八、建築物附屬設施設備之檢查及修護事項。
九、支應緊急維修需求。
十、管理資訊系統維護管理。
十一、社宅財產物品管理。
十二、為民服務。
十三、資產管理及重置汰換評估管理。
十四、建築物及基地之長期維護及修繕計畫。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
第 14 條 |
行政組
一、辦理人事任用、管理及員工教育訓練。
二、辦理法務工作。
三、辦理總務及財產物品管理
四、行政採購作業。
五、辦理行政庶務、董監事會議及文書檔案管理。
六、法律訴訟及執行。
七、稅務申報。
八、預決算編列。
九、財務規劃、營運資金計畫。
十、出納。
十一、內部控制。
十二、財務及會計相關業務。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
第 15 條 |
各組組織職掌或架構如有變更,應報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
第 16 條 |
本章程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監督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