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自有住宅,指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以3年為一期,租期屆滿得申請續約一次,合計不得超過6年。
惟前述家庭成員不包含:
不可以。非同戶直系親屬不計入家庭成員計算。
自有住宅位於屏東,符合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符合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內均無自有住宅之規定,但如果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財產總額大於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財產限額,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差異 |
政策戶 |
一般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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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租戶數佔總戶數比例 |
40% |
60% |
(2)選屋序號及遞補名冊排序原則 |
按評點分數高低, 同分數有多人時以電腦抽籤決定 |
電腦抽籤 |
(3)選屋原則 |
先選 |
後選 |
(4) 保證金 |
1個月 |
2個月 |
可以,但基於住宅資源不重複享有之原則,請於申請書上切結同意於租期起始日起放棄原已取得之承租資格及相關補助。
範例1:園哥為租金補貼核定戶,順利申請社會住宅,並與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簽訂租期為111年3月1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之社會住宅租約,經園哥於申請書上切結放棄租金補貼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將於111年3月1日(租期起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
範例2:ㄚ桃為八德一號社會住宅承租戶,並與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簽訂租期為109年11月1日至112年10月30日之租賃契約。如順利申請蘆竹二號社會住宅,自111年3月1日(租期起始日)起,ㄚ桃僅能於八德一號社會住宅及蘆竹二號社會住宅擇一,不得同時承租。
註1:請務必確定獲得蘆竹二號社會住宅承租人身分後,再取消現有租約,避免兩邊都落空。
註2:如ㄚ桃為中路二號社會住宅承租戶,比照範例2辦理。
有,汽、機車位出租數量其租金及相關規定可詳閱公告之「社會住宅申請須知」。
1.為使社會住宅租金與社福資源分類一致,收入分組方式以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乘數分級訂定。
2.分級租金制度非以申請類別(政策戶、一般戶)作為租金收取依據,而是針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高低,訂定分級租金繳交門檻,以達住宅資源精準補助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