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 申請篇
    何謂社會住宅? 桃園市社會住宅申請資格為何? 如何申請?
    1. 依據住宅法第三條的定義,社會住宅是指由政府興辦或獎勵民間興辦,專供出租之用之住宅其必要附屬設施。依據住宅法第四條的規定,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例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
    2. 申請資格:
    • 年滿18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惟「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者」及「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者」不受上開年齡限制。
    • 在本市設籍,就學或就業者。
    • 家庭成員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及新竹市均無自有住宅。
    • 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符合當年度公告標準。
    • 家庭成員不動產價值總額符合當年度公告標準。
    • 家庭成員未承租本市社會住宅、享有中央政府或本府相關住宅補助,或於申請時切結同意於簽訂租賃契約時放棄原已取得之承租資格或相關補助。
    • 其他特殊情形,經桃園市政府公告者。

     

    無自有住宅,指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

    1.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
    2. 家庭成員個別持有之共有住宅為同一住宅,其個別持分合計非為全部且換算面積合計未滿四十平方公尺。
    1. 申請方式:
    • 現場申場:
      申理人請於受理申請期間(每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暫停受理)內填妥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至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1樓)申請,逾期則不受理。
    • 網路申場:
      申請人於申請起始日上午8時至終止日下午5時,至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填寫申請書,並上傳相關文件,且必須按出「送件」,申請狀態顯示為「送出申請」始完成申請程序。(網址:http://housing.tycg.gov.tw/HouseRent/portal/default)
    • 若申請公告另有規定依申請公告辦理。相關申請應備文件,請詳閱公告之「社會住宅申請須知」。
  • 申請篇
    桃園市社會住宅租期多長? 期滿可以續租嗎?

    以3年為一期,租期屆滿得申請續約一次,合計不得超過6年。

  • 申請篇
    家庭成員的定義為何?
    1. 申請人。
    2. 申請人之配偶。
    3. 申請人之戶籍內直系親屬(限同一戶號之戶內)
    4. 申請人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限同一戶號之戶內)。
    5.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
    6. 申請人父母均已死亡,且其籍內需要照顧之未成年或身心障礙兄弟姊妹(須無配偶)。
       

    惟前述家庭成員不包含:

    1. 符合前款條件之外籍人士、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無居留證、無居留入出境證、一年以上未曾入境或已被遣返者。
    2. 家暴或性侵害之相對人。
    3. 無監護權之未成年子女。
  • 申請篇
    若無法前往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領取申請書,有其他方式嗎?收件地點除了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能就近在各區公所收件嗎? 可以採郵寄申請嗎?
    1. 申請資料受理期間將放置於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1F、桃園市各區公所、桃園市政府1樓便民服務中心。以及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官網,公告申請相關資訊,可供瀏覽、下載。申請人可依使用習慣就近領取或下載申請資料。
    2. 不可以。
      目前受理申請未開放其他區公所代為收件,如申請人不方便至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送件,可透過網路申請,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
    3. 一般申請方式為現場申請及網路申請2種,未開放郵寄申請,唯若是否因應疫情影響開放郵寄申請,請參考各社宅申請公告及須知。
  • 申請篇
    申請人與媽媽同戶籍,媽媽具政策戶身分,申請人僅具一般戶身分,該如何申請? 可以分開同時提出申請嗎?
    1. 同戶籍內家庭成員僅能以單一身分申請。申請人可選擇由媽媽作為申請人申請政策戶,或由申請人自行申請一般戶。
    2. 不可以,同戶籍內家庭成員僅能一人申請。
  • 申請篇
    申請期間內未設籍於桃園,能否於截止收件後至入住前補件?未設籍在桃園,以就學或就業身分申請,仍需要附戶籍謄本嗎?
    1. 不可以。
    2. 要,申請人若以桃園就學、就業身分提出申請,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仍依申請人所附之現戶全戶之家庭成員資料(含戶籍謄本、所得及財產清單等)審查相關規定。
  • 申請篇
    申請與父母不同戶籍,但申報所得稅時有將父母列入撫養,父母是否可計入家庭成員?

    不可以。非同戶直系親屬不計入家庭成員計算。

  • 申請篇
    「家庭成員於北北基桃竹竹無自有住宅」,與「家庭成員不動產價值低於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財產限額」兩項規定是否衝突?
    1. 不衝突。
      社會住宅限制家庭成員(含申請人)於基隆市、臺北市、 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均不得有自有住宅,但於上開6縣市以外有自有住宅,且總價值低於當年度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財產限額,仍視為符合規定。
    2. 範例1:園哥的家庭成員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有自有住宅,總價值為新臺幣 100 萬元-不合格。
    3. 範例2:ㄚ桃的家庭成員於高雄有自有住宅,總價值為新臺幣 540 萬元-合格。
  • 申請篇
    申請人與父母同戶籍且設籍於桃園,父親於中壢有自有住宅,申請人可以申請嗎?申請人因工作需求到八德租房,並將戶籍遷至八德。在戶籍內只有房東與申請人共2人,申請人可以申請嗎?
    1. 不可以。
      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規定,家庭成員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均不得有自有住宅。
    2. 如果房東不是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就可以。(家庭成員定義請詳Q3)
      如果房東不是家庭成員,即可提出申請,但須注意如果戶籍謄本顯示為寄居且為部份者,需再檢附寄居切結書。
  • 申請篇
    申請人與父母於屏東同一戶籍,並以桃園就業身分提出申請,但父親有 1 筆自有住宅在屏東,符合申請資格嗎?

    自有住宅位於屏東,符合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符合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內均無自有住宅之規定,但如果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財產總額大於本市中低收入戶家庭財產之財產限額,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 申請篇
    家庭成員1個人可以選擇2-3房嗎? 送出申請後是否能更改申請房型或類別?
    1. 可以,目前社宅申請尚無家庭成員人數限制申請房型之相關規定。
    2. 不可以,申請人於申請時,限以單一申請類別及房型資格提出申請,如「政策戶二房型」、「一般戶三房型」,且選定後不得更換。承租人亦不得於租賃期間或續租時要求更換房型。
      但若於受理申請期間需更改申請房型,需先填寫放棄申請書放棄原申請,再重新填寫申請書送件申請,且於受理申請期間截止即不得更換。
  • 申請篇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如何申請?申請人之子女未成年,也需檢附兩項資料清單嗎?
    1.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檢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家庭成員(含申請人)之最近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上開資料可向國稅局、地方稅務局等稅捐稽徵單位申請。
    2. 只要是戶籍謄本上為申請須知定義之家庭成員,皆需檢附財稅資料。
  • 申請篇
    何謂政策戶? 一般戶與政策戶的差別?
    1. 依據住宅法第 4 條第 2 項規定,政策戶指下列規定之一者:
    •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 特殊境遇家庭。
    • 育有未成年子女 3 人以上(申請人或配偶於公告日前已懷孕者,得計入)
    • 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 25 歲(限申請人)。
    • 65 歲以上之老人。
    • 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 身心障礙者。
    • 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 原住民。
    • 災民。
    • 遊民。
    • 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1. 茲將一般戶與政策戶的差異比較列表如下:

    差異

    政策戶

    一般戶

    (1)承租戶數佔總戶數比例

    40%

    60%

    (2)選屋序號及遞補名冊排序原則

    按評點分數高低,

    同分數有多人時以電腦抽籤決定

    電腦抽籤

    (3)選屋原則

    先選

    後選

    (4) 保證金

    1個月

    2個月

     

  • 申請篇
    「育有未成年子女三人」定義是什麼?
    1. 係指申請人育有未滿 18 歲之子女,該子女須為申請人所生且其監護權為申請人所有(申請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皆可),惟子女與申請人、配偶不同戶籍者,應檢附與其不同戶籍子女之申請日前一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以供查核。
    2. 申請人與其共同監護未成年子女者,同一年度只能由其中1申請人將其共同監護之未成年子女人數列入評分項目之計算。
    3. 申請人或其配偶孕有之胎兒,視為未成年子女數。
  • 申請篇
    「特殊境遇家庭」是什麼?
    1.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之規定,並應檢具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公文影本,俾憑審核。
    2.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稱之特殊境遇家庭:
      指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 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 家庭暴力受害。
      •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三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
      •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 申請篇
    已申請租金補貼或承租其他社會住宅,是否能申請社會住宅?

    可以,但基於住宅資源不重複享有之原則,請於申請書上切結同意於租期起始日起放棄原已取得之承租資格及相關補助。

    範例1:園哥為租金補貼核定戶,順利申請社會住宅,並與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簽訂租期為111年3月1日起至114年2月28日止之社會住宅租約,經園哥於申請書上切結放棄租金補貼後,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將於111年3月1日(租期起始日)起停止租金補貼。

    範例2:ㄚ桃為八德一號社會住宅承租戶,並與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簽訂租期為109年11月1日至112年10月30日之租賃契約。如順利申請蘆竹二號社會住宅,自111年3月1日(租期起始日)起,ㄚ桃僅能於八德一號社會住宅及蘆竹二號社會住宅擇一,不得同時承租。

    註1:請務必確定獲得蘆竹二號社會住宅承租人身分後,再取消現有租約,避免兩邊都落空。
    註2:如ㄚ桃為中路二號社會住宅承租戶,比照範例2辦理。

  • 申請篇
    申請後,什麼時候通知審查結果?何時開放看屋?
    1. 社會住宅受理申請後將進行審查,抽籤結果公告至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官網,看屋、選屋、簽約相關期程將以正式公文或簡訊通知。
    2. 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設有720度環景看屋。
  • 申請篇
    遞補名單有效期限多長?之後還有空屋該如何申請?
    1. 社會住宅之申請人遞補名冊有效期間將於申請須知公布
    2. 遞補名冊有效期滿後遞補名冊失效,且遞補承租申請人亦喪失承租權,申請人遞補名冊於有效期間內遞補完畢或於失效後仍有餘屋者,由桃園市社會住宅服務中心另行公告受理作業。
  • 申請篇
    社會住宅是否提供汽、機車位承租?

    有,汽、機車位出租數量其租金及相關規定可詳閱公告之「社會住宅申請須知」。

  • 租金篇
    社會住宅租金分六級的依據為何?

    1.為使社會住宅租金與社福資源分類一致,收入分組方式以本市最低生活費標準之乘數分級訂定。

    2.分級租金制度非以申請類別(政策戶、一般戶)作為租金收取依據,而是針對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高低,訂定分級租金繳交門檻,以達住宅資源精準補助之目的。